讲法说理丨民法典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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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民法典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上线律师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周苇律师
一、《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
1.已经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该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若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法律行为并不因此无效。
3.违反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若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管理性强制规范”,法律行为并不因此无效。
效力性强制规范的类型
《九民纪要》第30、31条规定,认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下列强制性规范,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
1.强制性规范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禁止枪支、毒品、人体器官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管理性强制规范类型
案例:徐某与某教育机构订立《培训合同》,约定由某教育机构向徐某提供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与考级服务。现徐某诉请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依法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限审批属于特许经营范畴,某教育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违反强制性规定,故《培训合同》无效。《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力理相关的权限审批,显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亦不涉及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因此徐某诉请确认《培训合同》无效,难以得到支持。
1.资质限制类。强制性规范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或者资质条件,一般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
2.履行控制类。强制性规范仅禁止或限制合同的履行,而非直接禁止合同(订立)行为本身的,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该条文并没有体现行政管理的立法目的,而是通过法律明确一定情况下某些特定标的物禁止或限制转让,实则为赋权性规定。赋权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其法律后果应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3.行政管理类。国家为对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等领域中的私人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所设的强制规定,属于公法范畴,服务于数据统计、舆情监控、维持秩序等各类政策目的的,主要不是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均为管理性强制规范。
(二)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包括“损害公共秩序”与“违背善良风俗”,均属于需经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的概括条款。
经由判例和学说的类型化,根据通说,“损害公共秩序”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损害治安秩序(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
2.损害舆论秩序(给新闻记者封口费)
3.损害选举秩序与政治秩序(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贿选合同)
4.损害司法秩序(证人封口费)
5.损害管理秩序(假身份证、学历证)
经由判例和学说的类型化,根据通说,“损害善良风俗”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违反性道德(代孕合同、包二奶合同,但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
2.违反婚姻伦理(妨害婚姻自由的约定、预立的离婚协议)
3.违反家庭伦理(断绝父子关系)
4.贬损人格尊严
5.过度限制自由
6.践踏宪法基本权利(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结婚视为自动离职)
7.违反公平竞争(围标、串标)
8.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赌博合同、私设彩票)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系违背善良风俗的一种“特例”。
构成要件:
1.法律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主观上有意思联络“串通”;
3.法律行为当事人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思注意的恶意”,即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希望)损害的发生。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五)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涉及两个行为第一是虚假意思行为。由于虚假意思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若认定其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且不符合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故规定其无效。第二是隐藏行为。本条第2款未明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此类行为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规定。隐藏行为按照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
举例: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种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案例: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20万元,为获取借款,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回购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房屋作价20万元出售并过户给李某,房屋实际居住者依然为王某,但每月支付李某8千元房租(实为借款利息),并约定了回购期限。签订合同后李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8千元,向王某转账19.2万元,房屋所有权也同时过户给李某。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实卖合同》《房屋回购协议》仅为确保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而签订的,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回购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应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在王某返还李某借款20万元后,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规定(一)第388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第497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第505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四)第506条 【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第682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第705条 【超最长租赁期部分无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七)第737条 【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八)第850条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九)第1007条 【人体买卖无效】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十)第1051条 【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十一)第1113条 【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十二)第1143条【无效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补充:关于合同无效《民法典》颁布生效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表述调整,民法典:可撤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表述调整,民法典154条)(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典:不再作为无效情形)(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表述调整,民法典第153条)(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表述调整,民法典153条)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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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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